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规定

时间:2018-07-21 00:03:31 作者: 点击:

结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和纪律要求,经教研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与人民武装部商讨后,特制定如下招生工作纪律。

第一条  本规定所说的招生工作,是指学校统一组织的、体育教研部和人民武装部参与的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属国家级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六不准”要求: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所有教练员要从为国选才、为校选才的高度,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平时看才、选才过程中,要自觉维护学校和教师队伍声誉,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纪律,不得接受中学、考生及家长的任何宴请、现金及有价证券,不得私下向中学、考生及家长做任何招生录取的承诺,更不得私下签订任何有损学校声誉、有背招生录取公平的协议。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前述“六不准”要求,不得干扰、影响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

第四条  所有教练员和参与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如发生违纪违法事件,一经查实,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对违纪人员,教练员由教研部或人民武装部取消其资格,其他人员与评奖评优、年度考试等挂钩,并通报本单位全体人员。



                   体育教研部、人民武装部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