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运动队管理条例

时间:2018-07-20 23:58:4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发挥体育的窗口作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在严格遵循我国高等教育规律和运动训练竞赛规律的前提下,以培养文化学习合格和运动竞赛水平优秀的运动员为目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大学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  运动员的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运动员是普通全日制大学生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部强调和加强培养的既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全日制大学生,也不同于普通体育院系的大学生运动员。

第四条  运动员的培养目标是专业文化成绩合格,运动竞赛水平优秀。

第五条  运运员的基本任务是:(1)努力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2)刻苦训练,具备优秀的运动技术,技能和竞技能力;(3)具备为国、为校争光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带动广大师生的体育锻炼积极性发挥作用。

第三章  管理领导机构

第六条  设立中南大学运动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运动队的各项领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及运动员所在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体育教研部、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协同学校各职能部门并相关院系负责人具体实施运动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  运动队设置

第八条  运动队的设置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高水平运动队,暂设排球队、篮球队、田径队、足球、射击;第二层次为常设队,暂设游泳队、乒乓球队、龙狮队,根据比赛的需要组建。

第九条  各运动队的编制如下:

高水平运动队:

男子排球队     教练2人       队员18人

女子排球队     教练2人       队员18人

男子篮球队     教练2人       队员16人

女子篮球队     教练2人       队员16人

男子足球队     教练2人       队员25人

田  径  队     教练5至6人  队员25—30人

射击队(男、女)    教练2人   队员20人

常设队:

游 泳 队    教练2至3人     队员15—20人

乒乓球队    教练1至2人     队员12人

龙 狮 队    教练1人         队员20人

第五章   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

第十条  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由主教练提出拟招学生名单和人选,经体育教研部组织集体考察、面试(人民武装部负责射击运动员),并如实填报体育特长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教练员三人以上签字,分管部主任签字,对体育特长生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在运动员的选拔、招生和考察、面试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招生政策和学校的各项招生纪律,不准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和礼品,不准单独组织考察和面试,必须自觉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拟招运动员人选,经体育教研部面试考察后(射击运动员经人民武装部面试考察),附同体育特长生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学校批准。

第六章   训练与竞赛

第十三条  运动队的训练竞赛工作任务由学校按教学任务下达,由体育教研部(射击由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并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各队以学期为周期按计划组织训练,训练课一般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下午,星期六安排在上午,每次训练2.5学时,全年42周。常设队每周训练3次,每次2.5学时,全年42周。所有队在非寒、暑假集训每天训练5学时。

第十五条  各类大学生体育竞赛,由体育教研部(射击由人民武装部)组队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六条  各队主教练经自愿报名竞聘上岗,由体育教研部聘任(射击由人民武装部聘任),聘期2年。各队均采用主教练负责制,助理教练由主教练提名,报体育教研部(射击报人民武装部)批准后聘任。

第十七条  教练员必须有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勇于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严格要求和科学训练。

第十八条  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思想、生活、训练和运动成绩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九条  教练员应按时以年度为单位制订详细的训练计划和按时完成训练比赛的总结报告。经体育教研部(射击经人民武装部)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执行相应的训练,按教学常规要求,全面提高训练水平和训练质量。

第二十条  教练员负责所带运动员体育课体育成绩的评定,体育竞赛成绩的审核,运动员的考勤、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负责运动员的考察和选拔,参与对运动员的奖励和处分工作,负责训练,竞赛所需器械、设备和服装计划的制定、使用、收发保管及所带运动员训练补助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体育教研部对教练员(人民武装部对射击教练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任期内每年度与体育教研部(射击教练员与人民武装部)签订目标责任合同,以此作为评价、考核教练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教练员所带运动队、运动员成绩下降,体育教研部(人民武装部对射击教练员)有权免去其教练职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学、训练及竞赛需要,学校组织或推荐教练员参加需要的教练员培训和业务提高活动,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八章  运动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求

(一)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

(二)遵守学生守则,讲文明,注意衣着。


(三)尊重教练,尊重队友,搞好团结。

(四)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各项训练和比赛任务。

(五)训练、比赛和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二十六条  处罚

(一)训练迟到或早退二次计一次旷课,扣训练补助费一次,每月无故旷课二次以上,停发当月训练补助费。

(二)全年累计无故缺训十次以上(因伤、病除外)则勒令其退队。

(三)病、事假必须经主教练批准方能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运动员请假三次以内由各队主教练批准,三次以上由体育教研部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公室(射击运动员由人民武装部)批准。

(四)运动员在校期间,因谈恋爱影响学习、训练的,经教育不改者,劝其离队。

(五)运动员无特殊原因,训练态度不端正,拒不参加训练比赛,可作退学处理。

(六)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运动员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  训练补助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一)获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竞赛集体项目前三名,主力队员每天训练补助30元,替补队员为15元,4-8名主力队员每天训练补助20元,替补队员为10元

(二) 获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竞赛个人项目的前三名,每天训练补助30元,4-8名者为20元;在当年比赛中成绩达运动健将者,当年每天训练补助30元。

第二十八条  

(一)获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集体项目的第一名,主力队员每天训练补助20元,替补队员为10元;获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集体项目第二名者,主力队员每天训练补助10元,替补队员为5元

(二)获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个人项目的第一名者,每天训练补助20元;获2-3名者为10元。

第二十九条  重大赛事前及假期集训补助标准:1、集训时间限60天以内;2、集训期间每天训练补助按40元发放。

第三十条  比赛期间的补贴标准按主办单位制订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运动员、训练比赛用装备由体育教研部(射击由人民武装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分层次配置。

第三十二条  教练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假期(暑假和寒假)及公休日(五一、十一、元旦)的训练,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80元,其它相关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减半执行。

(注:射击队的训练补助标准将根据射击队的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25日教研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与人民武装部商讨后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体育教研部(射击由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体育教研、人民武装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原有管理条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