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长沙市篮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对于裁判员管理办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注册登记部分
(一)第四章第二十八条:长沙市篮协注册裁判员不得担任长沙市篮协承办的任何赛事的教练员。
《长沙市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如下:
长沙市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裁判员的管理,保障裁判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支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又红又专的篮球裁判员队伍,提高我市篮球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含原国家体委,下同)和长沙市篮球协会(简称长沙市篮协,下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应严格遵循竞赛规程、规则,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法”的原则,为球队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保证竞赛公正、公平、稳定、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爱裁判工作,接受所在单位和当地体育局和地方篮协的领导,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裁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 裁判员按技术等级划分为: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含国家A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以及荣誉裁判员。
第五条 在长沙市篮协注册的各级裁判员和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各在长院校的竞赛部门及长沙市篮协的会员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负责对所属裁判员(主要是二级及二级以下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各级裁判员除严格遵循本办法外,还应服从所在地方体育局(地方篮协)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变换工作地点,须报长沙市篮协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篮协裁委会)登记备案后,才能在新的工作地点继续从事裁判工作。
第八条 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或参加篮协举办的裁判学习班、培训班和参观学习期间,应视同因公出差,并享受相应待遇。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的表现,属于所在体育局和地方篮协对裁判员工作评估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九条 长沙市篮协裁委会是长沙市篮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篮球裁判员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各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审查和监督。
第十条 长沙市篮协裁委会每年分批公布该年度各赛事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工作安排。重要及特殊比赛的裁判员安排可采用临时通知的办法。
第十一条 裁判员应严格执行工作安排,于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竞赛地点报到。有正当理由不能按安排执行工作的,应至少于赛前一天报经长沙市篮协裁委会向市体育局竞赛部门请假。
第三章 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遵守和执行长沙市篮协发布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的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工作认真,服从大局,保持公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及赛区或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观念,接受技术代表和裁判长的领导和管理,服从分配,维护团结。严禁搬弄是非、传播流言蜚语。
第十五条 秉公执法,排除一切干扰,不徇私情,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严格执法,大胆管理,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十六条 坚持原则,保持廉洁,谢绝一切与参赛单位有关的宴请、馈赠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接受贿赂或超标准酬金。
第十七条 认真开好赛前准备会和赛后总结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对规则精神和正确执裁—致性的理解和运用。为此,应设有专门记录本,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 摆正自身位置,积极主动向篮协、球队和观众负责,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则和保证比赛顺利流畅之间的关系,鼓励球队和运动员赛出水平、赛出风格。
第十九条 时刻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每年进行一次体能测验,具体测验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条 工作时必须精神饱满、仪表端正、服装整洁。蓬头垢面、服装不整者,不得担任临场裁判工作。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技术代表、裁判员实行复试注册制度。技术代表、裁判员复试在每年的裁判员培训班和长沙市篮协指定的赛会制比赛上进行。复试不合格的裁判员给一次补考机会,连续两次复试不合格的,长沙市篮协将不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全市正式比赛的执裁工作。长沙市篮协每年公布一次复试合格的裁判员。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应认真填写《长沙市篮协裁判员注册登记表》(见附表1),报经长沙市篮协签章,长沙市篮协裁委会填写《长沙市篮协裁判员年度注册汇总表》 (见附表2)于每年12月15日至第二年2月16日期间到长沙市篮球协会注册。
第二十三条 长沙市篮协裁判委员会根据每年的比赛计划和注册情况,安排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含二级裁判员)参加竞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满50周岁的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才有资格参加技术代表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工作。技术代表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第二十五条 长沙市篮协每年根据一级裁判员的水平体能、年龄及日常表现等情况,选定并公布原则上不超过50名重点使用的一级裁判员名单。重点使用一级裁判员与国家级裁判员共同承担长沙市篮协承办的比赛;长沙市篮协根据年度比赛情况和本人执裁表现,每年约在10%比例范围内,适当增减重点使用的一级裁判员人数。
第二十六条:长沙市篮协不安排各篮球俱乐部和运动队的现职人员担任本俱乐部(运动队)参加的赛事的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 长沙市篮协注册裁判员应邀参加非长沙市篮协举办的跨省市、跨行业赛事的裁判工作,必须报经长沙市篮协裁委会备案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长沙市篮协注册裁判员不得担任长沙市篮协承办的任何赛事的教练员。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九条:长沙市篮协裁委会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具体包括:
A、高级班 参加人员:国家级、重点使用的一级裁判员;
B、普及班 参加人员:推荐报考国家级的一级裁判员,推荐报考一级的二级裁判员;
C、技术代表班。参加人员:退休国家级、退休一级裁判员。
第三十条 长沙市篮协将有计划地邀请中国篮协裁判(技术)委员会成员来长讲课,举办高级班或晋升班。被指派外出担任重大比赛的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回长后,应立即将经验体会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市篮协,并在裁判培训班上作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长沙市篮协裁委会将结合相关培训工作,对各级裁判员进行不定期的理论、英语及身体素质抽查测验。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体育局(篮协)、解放军驻长单位、各行业体协、各在长院校的竞赛部门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开展裁判员培训工作。
第六章 退休裁判员和荣誉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 年满50周岁的在册各级裁判员原则上不再安排执裁工作,如工作需要,裁判员体能测试能够达到规定标准、规则理论等考核项目合格、临场执裁状态能够跟上工作节奏的裁判员,退休年龄可放宽到55岁。
第三十四条 长沙市篮协裁委会根据退休裁判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组织能力和平时表现等,经考核后向长沙市篮协推荐担任赛事技术代表工作。
第三十五条 荣誉裁判员
—、申报条件
(一)优秀国际级、国家级(含国家A级)或有特殊贡献的—级裁判员,模范遵守各项规定,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二)年龄在50岁以上,获得篮球裁判等级称号时间在15年以上;
(三)一贯积极努力从事篮球裁判工作,在裁判工作中未受过任何处分,并为篮球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申报程序
(—)申请人填写《中国篮协荣誉裁判员审批表》(见附表4),经所在单位和当地体育局签署意见,并经省级体育局或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和具备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行业体协和各直属体院审核后,于每年12月l日至15日期间报送中国篮协。
(二)荣誉裁判员人选,省级体育局和总政宣传部文体局限申报两名,有—级裁判员审批权的行业体协和各直属体院限申报—名。
(三)中国篮协审核同意后,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篮联批准公布,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长沙市篮协将根据上述要求推荐符合标准的裁判员申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市篮协裁委会应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并向上级篮协裁委会推荐参加高级别的晋升考试或重点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各级裁判员,市篮协可给予批评、警告或提交上级篮协裁委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赛事严格按照相关评选条件和要求,评选出名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 长沙市篮协裁委会于每年公布优秀裁判员名单、获各赛事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名单、重点使用的一级裁判员名单。
第四十条 长沙市篮协裁委会对违反国家体育总局、长沙市篮协有关规定的技术代表、裁判员的行为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报长沙市篮协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裁判员在—场比赛中出现明显与本身等级不符的错判、漏判者,给予内部提醒,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停裁2场的处罚;造成一方不利的,给予内部警告、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停裁3场的处罚。第2次被内部提醒的裁判员停裁4场,第3次被内部提醒的裁判员取消本次比赛执裁资格。
第四十二条 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多次出现不应有的错判、漏判、反判者,对比赛胜负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停裁6-10场直至取消本次比赛执裁资格。同一次比赛累计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比赛执裁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其他相关处罚办法参照每年修订的《篮协工作手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篮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附表
1、《长沙市篮协裁判员注册登记表》
2、《长沙市篮协裁判员年度注册汇总表》
3、《晋升等级裁判员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
4、《中国篮协荣誉裁判员审批表》
(转自:长沙市篮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