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体育教研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体育教研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体育教研部在不突破学校下拨额度的前提下,确保一等比例不能超过30%,三等比例不能低于40%,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等级人数。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认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上一学年不及格课程数不高于2门。
6.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
(1) 无故旷课18课时及以上(迟到三次记为一次旷课,一次旷课为两个课时);
(2)早操10次及以上未出;
(3)升旗五次未参加;
(4)无故未参加晚自习8次及以上;
(5)班会、年级会、全体学生会无故缺席5次及以上;
(6)上课未交手机8次及以上 ;
(7)其他经体育教研部学年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体育教研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转发学校评审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体育教研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体育教研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拨的额度和评审条件在申请学生中等额度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体育教研部进行3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3.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二级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教育部。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九条 体育教研部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学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
中南大学体育教研部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