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体育教研部印章管理,规范使用审批手续,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准确发挥其效力,根据《中南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中大办文字[2014]4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体育教研部部务会决议,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中南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中大办文字[2014]4号文件要求使用体育教研部印章。
第二条 体育教研部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的使用,须经体育教研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体育教研部印章使用的主要种类及审批人:
1、有关党支部活动、党员证明、计划生育事项由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
2、有关对外关系等重大事项由主任签署意见。
3、有关学生成绩及教职工教学工作量、发表论文、著作等由主管教学科研的副主任签署意见。
4、教职工的一般身份证及出差证明、人事、晋升职务、职称等证明由主管行政副主任签署意见。
5、高水平运动队比赛、运训专业学生、研究生的相关证明由主管竞赛和学工工作的副主任签署意见。
6、群体活动、阳光体育协会、体育场馆的使用以及后勤工作等由主管群体、后勤副主任签署意见。
第三条 部办公室是印章行政管理机构,对印章使用有指导、检查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总支干事负责总支印章管理。除正式公文外,各类材料在用印时,经办人均须填写用印登记表,详细登记用印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等,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第四条 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
第五条 印章管理使用必须做到准确、及时、严格、保密。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