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研部评奖评优规章制度

时间:2017-12-16 00:37:48 作者: 点击: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按照学校的学生管理办法,并结合体育教研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评优资格

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资格:

  1. 无故旷课18课时及以上迟到次记为一次旷课,一次旷课为两个课时)

  2. 早操10次及以上未出

  3. 升旗5次未参加

  4. 学院活动以及代表学院参加的学校活动大一至少10、大二8次、大三6

  5. 晚自习8次及以上无故未参加

  6. 晚熄灯被学校通报批评5,全寝取消资格

  7. 班会、年级会、全体学生大会3次无故缺席

  8. 请假超过4次(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请假不计算入内)

  9. 上课未交手机超过8

    10. 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受到各类通报批评与处分者

    11. 未完成培养方案相应年限所要求的学习任务者

    12. 其他经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备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违反以上条例均不以考虑入党;预备党员违反予以延期;正式党员违反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党内纪律处分。

    二、惩罚制度:

  10. 无故旷课10课时及以上,扣除综合测评分1

  11. 早操5次未出,扣除综合测评分0.59次未出,扣除综合测评分1

  12. 升旗3次未参加,扣除综合测评分0.5

  13. 晚自习3次无故缺席,扣除综合测评分0.8

  14. 上课未上交手机5次扣除综合测评分0.6

    6.  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中缺勤,每次扣0.2分;

    7.  存在违纪行为,但未达到通报批评与处分的每次扣0.2分;

    8.  学生干部未及时报告和处理本班或者本寝室的异常情况(如本班同学夜不归宿、擅自校外租房、擅自离校、心理异常、集体违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奖励制度:

    1、代表学院在集体比赛中获得名次:第一名每人50元、第二名每人30元、第三名及其他每人15元。

    2、代表学院在个人比赛中获得名次:第一名100元、第二名70元、第三名50元。